新加坡離婚孩子歸誰 新加坡離婚時孩子撫養有哪些法律規定

【新加坡離婚孩子歸誰 新加坡離婚時孩子撫養有哪些法律規定】
在新加坡,子女的監護是離婚訴訟中十分重要的附屬內容 。根據基《婦女憲章》,法院在夫妻雙方就子女做出包括扶養、教育、經濟支持在內的在當時情形下的最好安排之前,是不能準許其離婚的,除非讓一方或雙方做出這種安排是不現實的,或者法院根據案性認為應判決離婚,又或者一方或雙方承諾將會在特定的時間內向法院提供這種安排 。
子女指的是21周歲以下的子女 , 相比我國規定的一般情況下父母對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有扶養教育的義務,其年齡范圍更寬 。(1)監護人的指定 。法院可指定由父親或母親擔當子女的監護人;雙方都不適合的情況下 , 則指定子女的親戚,或兒童福利機構,或其他人擔當監護人;法院在指定監護人時必須考慮父母的意愿 , 以及已達到獨立表達意見年齡的子女的意愿 。在指定了監護人之后 , 法院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其認為適當的任何時候進行監護人的變更、撤銷 。(2)監護令 。法院應頒發監護令,指定子女的監護人,賦予其權利決定與受監護人的扶養教育有關的所有問題 。此外,在下列情形中也適用監護令:決定子女的住所、教育方式及其宗教信仰;規定子女由監護人以外的其他人暫時照顧;規定子女探訪無監護權的一方父母,或已死亡或無監護權的一方父母的家庭成員的合理時間和時期;賦予無監護權的一方父母,或已死亡或無監護權的一方父母的家庭成員探望子女的權利,并規定探望的合理時間和頻率;禁止監護人將子女帶出新加坡 , 除非獲得父母雙方的書面同意或法院的準許,但監護人或獲得監護人書面同意的其他人帶子女離境不超過一個月的不在此限 。違反此禁令者有可能構成輕罪,被判5000美金以下罰款或1年以下監禁 。(3)監護令的變更 。如果監護令是基于錯誤的事實或陳述作出的,或者條件已發生實質性改變,法院可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變更或撤銷已做出的監護令 。(4)監護協議的變更 。基于合理的原因以及為了子女的福利,法院可以隨時變更父母就子女的監護達成的協議條款 。(5)子女的贍養費 。在離婚訴訟過程中或離婚判決作出后 , 法院可以要求父母以法院的認為合適的方式給付子女的贍養費 。(6)意見咨詢 。在考慮與子女的監護有關的問題時,法院在可能時候,應咨詢對兒童福利有經驗人士的意見 , 不管該人是否是公共官員 。但是法院不受咨詢到的建議的約束 。
相比之下,我國對離婚時的子女問題的規定較為簡單 。(1)父母子女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扶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2)撫養人的確定:離婚后,哺乳期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3)撫養費的給付 。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 , 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撫育費的協議或判決 , 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4)探望權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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