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撫養權法律規定及條例 變更撫養權法律規定


變更撫養權法律規定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對子女撫養權變更作出了以下明確規定:
1、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
2、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 , 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
3、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 , 應予準許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后 , 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 , 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子女已滿八周歲的 , 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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