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孩子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1、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為:
(1)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
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
所謂“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 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
所謂“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
(4)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年滿30周歲 。
所謂“年滿30歲”,是包括30周歲本數在內 。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周歲 。
2、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 。
3、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
4、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
所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 , 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 , 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
5、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
被收養人條件
【領養孩子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領養孩子需要滿足什么條件】按照《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被收養人的范圍】下列未成年人 , 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
所謂“喪失父母的孤兒”,是指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經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兒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 是指被其生父母遺棄,經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的嬰兒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扶養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殘疾或患嚴重疾?。?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極度困難,沒有能力撫養的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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