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意定監護的規定 民法典意定監護的適用情形


一、民法典意定監護的適用情形
意定監護適用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與其近親屬、其他監護人等人協商一致,在自己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三條 【意定監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
二、監護人責任的構成要件
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四個:
1、有被監護人對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侵害行為 。這一要件的成立需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聾啞人、醉酒的人、一時心神喪失的人不屬于被監護人 。侵害人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依法律規定的標準、方法來加以判斷 。
(2)須實施侵害行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監護人之間存在監護關系 。只有存在監護關系,才有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區分 。
(3) 被監護人實施的侵害行為須是他自己獨立實施的行為 。如果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三人利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害行為的 , 因法律推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識別能力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際上是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工具,其“侵害行為”也應當認定是第三人的侵害行為,而不是被監護人的侵害行為,監護人因此不承擔責任 。
(4)須被監護人實施了對他人人身、財產合法權益的侵害行為 。被監護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這是被監護人致害行為的客觀特性,如果被監護人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而致他人損害,比如被監護人因正當防衛傷及侵害人 , 監護人無需對被監護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另外,被監護人在實際上有無識別能力,不影響監護人承擔的民事責任 。
2、受害人須有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事實 。
3、被監護人對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侵害行為與受害人受有損害的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
4、監護人有過錯 。只要監護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有免責事由,即推定其有過錯 。
【民法典對意定監護的規定 民法典意定監護的適用情形】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意定監護適用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通過協商的方式確定,當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情形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 , 讀者可以到94常識網進行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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