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債務是個人債務嗎
擔保之債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理由是:
【擔保算個人負債嗎 擔保債務是個人債務嗎】一、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 , 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br />
這里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概念,夫妻共同債務或稱家庭債務是為了共同生活或者從事經(jīng)營活動所負的債務,該債務的形成從本質(zhì)上講其目的是為了家庭 , 或者說家庭已經(jīng)或應該從該債務行為中獲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處理財產(chǎn)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列舉性地指出了,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2、因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4、因撫養(yǎng)子女所負的債務;
5、因贍養(yǎng)老人所負的債務;
6、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由此 , 可以清楚的看出夫妻共同債務一定是出于、源自、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 。理論上,認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考慮兩個標準: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而本案中丙的擔保行為顯然不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顯然沒有從中獲益 。
所謂債的擔保是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quán)人的債權(quán)得以實現(xiàn)的法律措施
其種類有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人的擔保是個人信用擔保,債權(quán)人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是表明對其履行債務的懷疑,是表明對其個人信用的懷疑;而債權(quán)人接受債務人提供的擔保人的擔保,是表明對擔保人監(jiān)督或連帶履行債務能力的肯定,同時也是對擔保人個人信用的肯定 。債權(quán)人不可能接受一個自己根本不認識、不了解的人作為擔保人,更不可能接受一個自己明知其個人信用很差的人作為擔保人 。這是常識 。而夫和妻在法律上具有獨立人格,兩個人的個人信用我們也不能劃等號,不能說認可了夫的信用 , 也就認可了妻的信用,更不可以說夫和妻的信用存在必然連帶關系,這顯然是荒唐的 。再者,根據(jù)民法和婚姻法原理夫和妻的財產(chǎn)關系有連帶關系,也有相互獨立部分,連帶的部分其連接點(連接因素)就是家庭共同生活 。
由于擔保之債一般是在債務人到期不能及時足額清償債務時,才會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此時承擔的責任并非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除非是夫妻雙方共同作出的擔保,否則的話應認定擔保之債屬于夫妻一方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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