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孕期離婚財產分配在法律上如何規定的


孕期離婚財產分配在法律上如何規定的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 ,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 , 分割時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 , 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 , 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 , 不能由一方決定 。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 , 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 , 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
【孕期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孕期離婚財產分配在法律上如何規定的】4、給予補償的原則 。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 , 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 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 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孕期離婚財產分配在法律上如何規定的”問題進行的解答,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以雙方協商為先 , 如果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再由法院進行判決 。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94常識網進行法律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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