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申請財產保全有什么好辦法嗎 離婚財產保全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離婚財產保全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離婚財產保全的注意事項:
1、提供擔保 。
人民法院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 , 必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或交納保證金 , 并且當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 。
2、處于預防財產損失 。
只有在訴訟爭議的財產存在毀損、滅失等危險,或者有證據表明被申請人可能采取隱匿、轉移、出賣其財產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職權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
3、保全限于爭議財產 。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 , 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 。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并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
4、申請的法院 。
離婚訴前財產保全 , 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 。在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后 , 申請人起訴的 , 可以向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 。
5、不動產的保全 。
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并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 , 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 。
6、法院裁定財產保全 。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 ,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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