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用于個人經營活動或其他事務的,離婚時如何處理


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用于個人經營活動或其他事務的,離婚時如何處理
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 , 對于此情形離婚時可按借款協議約定處理 。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 , 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
2、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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