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產權和經營權合一 個體出租車運營權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個體出租車運營權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現實生活的離婚糾紛中,多次出現涉及個體出租車運營權的糾紛 。
一是個體出租車運營權是否可以納入離婚財產的分割范圍 。
【出租車產權和經營權合一 個體出租車運營權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二是如何將個體出租車運營權作為夫妻離婚財產進行分割 。
首先,因為出租車運營權屬于政府特許經營的范圍 , 不是當事人可以自主決定處分的財產權益 。個人出租車經營權的轉讓必須經過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和許可,才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所以出租車的運營權原則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其次,離婚糾紛當事人,要求分割個體出租車運營權價值的,可以就該運營權包含的經濟利益進行分割,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可以委托相關部門進行評估后,由運營權享有者向其他有權分割財產者進行補償 。調解不成的,可以判決 。在財產分割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就轉讓出租車運營權打成協議,且已經取得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認可或者同意轉讓的書面意見的,法院可以出具民事調解書或者直接作出判決 。
由上可見,個體出租車運營權在本質上是一種權利 , 不是一種財產,個體出租車運營權的管制是一種行政權,不是司法權可以干預的,所以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在離婚案件中可以主張分割其運營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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