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發布了《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司法解釋,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 , 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權的問題做了相關規定 。該司法解釋認為 , 在以下九種情況中夫妻雙方均有權承租: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公房,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借款的;4、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 , 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 , 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 , 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均可承租的情形 。但是 , 自從2001年
新修訂的《婚姻法》實施后 , 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二個關于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 , 對于婚前財產婚后轉化進行了廢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的部分條款與新法相抵觸 , 應當歸于無效 。根據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精神,可以以結婚的時間為節點將以上9種情況分為三大類,一是一方婚前取得承租權的,離婚時如何分割;二是雙方婚前取得承租權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離婚是如何分割;三是婚后一方或雙方取得承租權的,離婚時如何分割 。
1、一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權,離婚時承租權仍歸一方享有,另一方無權分割 。
這種情形包括96年司法解釋的第1、2、3、5、7等5種情況:“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筆者認為,由于一方在婚前已取得該房的承租權,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的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無論婚姻關系存續幾年 , 公房的承租權均應歸該一方享有,另一方無權分割 。
【公租房離婚怎么分割 法院 離婚時公房承租權的如何分割】“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筆者認為 , 由于這一情況的發生只涉及到雙方身份關系的變更,因此,不影響公房承租權的歸屬 , 承租權仍歸該一方享有,另一方無權分割 。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筆者認為,該房承租權仍應歸該一方享有 。但,享有承租權的一方應按照婚后共同償還借款數額的一半給予另一方補償 。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 , 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根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7條第2款的規定:“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雖然在這種情況下,承租房屋的承租權是在婚后取得 , 但是這一承租權的取得是據于原有承租權的存在,所以 , 筆者認為,根據現行法律,該房屋的承租權還是應該歸原享有承租權的一方享有 。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單位后 , 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這種情況和第5種情況基本一樣,因此,在公房承租權的處置上 , 也應該是一樣的 。
2、雙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權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承租權歸雙方享有,離婚時任何一方都有權分割 。
這種情形主要是指96年司法解釋的第8種情況:“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對此,筆者認為,離婚時雙方都有權承租該調換的房屋 。
3、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后取得房屋承租權,承租權歸雙方所有 , 離婚時雙方都有權分割 。這種情形主要是指96年司法解釋的第4、6等2種情況:
“4、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應參照《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所規定的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一些原則及規定來處置 。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也應該參照《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所規定的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一些原則及規定來處置 。
對于上述雙方均有權承租公房的,權利人雖然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但是在處置公房使用權是時,可以參照適用《婚姻法》解釋(二)對于產權房的處理方式 。
具體方法是:
1、雙方均主張公房承租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 , 應采用競價方式由出價高者得 。
2、一方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由評估機構對該房在拆遷情況下承租人將可獲得的補償款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按照評估價的一半為標準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
3、雙方均不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經得產權單位同意,且雙方均提出申請的,則可以拍賣公房的承租權,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
4、雙方均不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產權單位也不同意將承租權轉讓給第三方 , 則可按照實際情況及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一方使用,由該一方按照評估機構的評估價的一半為標準向另一方作出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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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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