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生:我沒有打她,打的是球
張-生(化名)說,他和妻子曾-麗(化名)經人介紹2009年認識并結婚,一年后妻子生了個兒子 。隨著孩子長大,經濟負擔加重,本身脾氣就不太好的張-生壓力一大就愛發(fā)火 , 經常和妻子吵架,幾次都想動手打人 。
2014年夏天,張-生再一次和曾-麗吵架后在外面和幾個哥們喝酒,其中一個朋友幫他出主意,可以用其他東西代替妻子,生氣時就打東西,既出了氣,又可以免責 。
于是,愛打籃球的張-生找來一塊白布,將家中籃球包裹起來 , 再在白布上寫上妻子的名字 , 以及“我要打死曾-麗”等字句,將其掛在家中陽臺 。
從此只要和妻子發(fā)生矛盾,他就當著妻子的面,猛擊打這個“出氣球” 。
在常人思維中,家暴往往就是指對受害者實施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至于暴打寫有妻子名字的籃球也算是家暴,著實讓很多人吃驚不小 。
一者,作為籃球本來就是“被打”的,這種判罰是否有些牽強;二者將寫有名字的籃球作為發(fā)泄對象,其實也算一種折中的“非暴力”,不應對其進行家暴的定性 。從網民的反應來看 , 這兩種趨向也正是質疑上述案例判罰的主流 。
【將寫有妻子名字的籃球作為發(fā)泄對象算不算家庭暴力】要理解此次判罰的法理依據,我們不妨從家暴的法律界定來看 。家暴是家庭暴力的簡稱,是指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 。
顯然,從傷害的類型和內容來看,無論是身體傷害還是心理傷害 , 都屬于法律界定的家暴范疇,所以相關判罰是根據精神傷害的目標指向性為依據的,因此是有法理支撐的 。
實際上,此次案例被判罰之所以被廣泛關注,既有公眾對案件本身的好奇之心,也有民眾對法律本身的探究和認知在推動,特別是對精神傷害、對家暴的定性等內容的關注 。
所以 , 從這個角度上說,此次暴打寫妻名字籃球被判家暴的案例判罰,對相關法律知識的普及,對家庭關系的維系和平衡,都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而這些,其實已經超過了案件判罰本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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