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廈門保障性租賃房續租條件及須知
1. 根據《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廈府辦規〔2020〕16號)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承租社會保障性住房:
?。?)申請家庭成員都不具有本市戶籍的 , 但申請家庭成員中唯一具有本市戶籍的家庭成員死亡除外;
?。?)申請家庭已取得社會保障性住房后又擁有其他住房的 , 僅繼承、受贈其他住房部分產權的除外;
?。?)申請家庭收入超過中等偏上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標準的;
?。?)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按規定共同申請的;
?。?)申請家庭信用檔案中有不良信用記錄且情節嚴重的 。
根據《廈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關于公布申請社會保障性租賃房和市級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本市戶籍家庭住房困難標準住房面積標準和家庭收入(資產)標準的通知》(廈房住保〔2021〕72號)、《廈門市市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有關規定,中等偏上收入家庭收入標準為:1人戶,家庭年收入不高于8萬元;2-3人戶 , 家庭年收入不高于23萬元;4人及以上戶,家庭年收入不高于30萬元 。
2. 根據《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廈府辦規〔2020〕16號)第三十七條規定 。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住房保障中心核查屬實的,依照《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 , 作為不良信用記錄記入申請家庭信用檔案:
?。?)未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的;
?。?)未主動申報家庭人口、戶籍、收入(資產)、住房等變化情況的;
?。?)違反規定將社會保障性住房出租、轉租、轉借、調換、轉讓、抵押以及作為經營性用房的;
?。?)改變房屋用途,擅自裝修,損毀、破壞、改變房屋結構和配套設施的;
?。?)未按規定繳交社會保障性住房租金、物業服務費、專項維修資金等費用的;
?。?)不配合市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物業服務企業對社會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進行核查的;
?。?)未按規定辦理入住備案的;
?。?)應當退出社會保障性住房拒不退出的;
?。?)發生占用公共通道、違規飼養動物、噪音擾鄰、高空拋物等違反相關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經物業服務企業勸導拒不改正的;
?。?0)承租的社會保障性住房無故連續空置超過6個月的;
?。?1)不配合有關部門對社會保障性住房的維護維修工作的;
?。?2)其他違反社會保障性住房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 。
符合公共信用信息目錄范圍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將不良信用記錄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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