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有著完整而詳細的交通法,所有的交通事故都能合理定責,那么古代是否也有相關法規呢?雖然古代并沒有汽車但是馬車、馬匹,牛車等交通方式依舊有可能引發事故 。今天趣歷史小編就為大家帶來一起真實的古代交通事故判罰 。
目前收藏于新疆博物館的一件卷宗上完整的記述了那次事件,卷宗出土于1973的新疆阿斯塔墓 。

唐代宗李豫即位那年也就是公元762年,那時正值六月驕陽似火天氣非常熱,一男一女兩個兒童 , 正在一家商鋪門口玩耍,男孩叫金兒,女孩叫想子 , 也是本案的受害者 。突然一輛牛車高速沖了過去無論駕駛人員康失芬怎么拉拽牛車,牛依舊狂奔,正好撞倒了兩位受害者,一場悲劇就此發生 。
男孩是高昌人史拂的8歲兒子,女孩是其鄰居曹沒冒的8歲女兒,卻因為這場交通事故腰部以下的骨頭全部碎裂,性命難保 。
這起交通事故后史拂和曹沒冒把康失芬直接告到官府,“男金兒八歲在張游鶴店門前坐 , 乃被行客靳嗔奴家生活人將車輾損,腰已下骨并碎破 , 今見困重 , 恐性命不存,請處分 。謹牒 。元年建未月日 , 百姓史拂牒 。”(女孩內容大致相同)

當時審判的官員姓“舒”,他接到這個案子后首先對肇事者康失芬進行了審問,康失芬承認了是他駕車造成事故的事實,他表示這是借來的牛車他力所不逮造成的事故,“情愿保辜 , 將醫藥看待 。如不差身死,請求準法科斷” 。意思是他申請保辜制度,先推遲判刑,優先治療兩個孩子,再根據兩個孩子的身體狀況判刑 , 如果哪個小孩不治身亡,官府按法律判刑 。
而當時唐朝的法律《唐律疏議》卷二十六之規定:“諸于城內街巷及人眾中,無故走車馬者笞五十,以故殺人者減斗殺傷一等 。”斗殺傷就是故意殺人最,判處最高的死刑,比它減一等,就是長流三千里,也是唐朝流放邢里最高的一等 。此案最后的判決是康失芬“流放三千里”,而最后小孩的情況如何卻也沒了記載 。
從上面那個事件就不難看出,古代對于交通法律已經有了一套嚴苛而完整的判罰制度,在今天仍然非常具有參考價值,道路交通無小事,謹慎小心要牢記 。
【古代也有交通法?唐朝康失芬案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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