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貴州省森林防火條例


「消防安全」貴州省森林防火條例



(2013年11月30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8年11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貴州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 , 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 保護森林資源 , 維護生態安全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結合本省實際 , 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森林火災的預防、撲救、災后處置 , 適用本條例 。
第三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科學撲救、積極消滅的方針,堅持政府領導、部門協作、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 。
第四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級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 , 將森林防火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考核 。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 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 保障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宣傳培訓、預防巡查、隊伍建設、撲救等工作 。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指揮機構 , 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辦公室設在同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 負責指揮機構日常工作 , 并配備專職人員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 , 負責有關的森林防火工作 。
第七條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林場等單位 , 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森林火災專業或者群眾綜合應急救援撲救隊伍;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建立森林火災群眾綜合應急救援撲救隊伍 。
森林火災專業、群眾綜合應急救援撲救隊伍建設標準 , 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制定 。
森林火災專業綜合應急救援撲救隊伍的建立或者撤并 , 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辦公室備案 。
第八條森林防火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 , 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聯防區域 , 建立森林防火聯防機制 , 實行信息共享 , 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森林防火科學研究 , 推廣運用先進監測手段、防火撲火技術和防火設施設備 , 提高森林防火能力 。
第十條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和連續3年未發生森林火災的鄉鎮、轄區內有森林的街道辦事處(社區)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
第二章森林火災的預防
第十一條每年2月為全省森林防火宣傳月 。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 , 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規、規章和森林防火安全常識 , 增強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識 。
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和學校應當采取多種形式 , 做好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 。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和森林火災發生規律 , 劃定森林防火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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