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的“最小成本”原則如何使“財富極大”?

最小提防當作來源根基則
“最小提防當作來源根基則”(the least-cost avoider doctrine , the cheapest avoider doctrine) , 是英美習慣法里的概念 , 本家兒如果處置侵權法(tort law)和契約法(contract law)里的問題 。 大陸法系里 , 在本家兒流法學中并沒有近似的概念 。

英美法系的“最小成本”原則如何使“財富極大”?



不雅念上 , 最小提防當作本很簡單 , 也合適直覺和常情常理:對于不測或過掉 , 誰能以較低的當作本提防 , 誰就承擔這個責任 。 邏輯上 , 這是一個由“實然”(positive)到“規范”的法原則 。 現實的做法上或行規里 , 會成長出你知我知、彼此配合接管的做法 。 是以 , 立法或法院判決時 , 也就“應該”采納這種立場 。 原因很簡單 , 按照這種原則界定權力和責任 , 對兩邊都好 。 簡單的一個例子 , 約略可以反映這個原則的內在:牽狗散步 , 為狗套上一個口罩 , 當作本很低 , 可以有用地提防狗咬傷人;相對的 , 狗不戴口罩 , 而要所有其他人小心、避免被狗咬傷 , 當作本可不雅 。 是以一般環境下 , 若狗咬傷人 , 是狗本家兒人的過掉 , 要承擔責任 。
本文的切磋至少有兩點內在值得強調 。 一方面 , 由簡單的“最小提防當作來源根基則” , 可以擴充到諸多部分法和法令問題 , 反映了經濟闡發“一以貫之、以簡馭繁”的特征;另一方面 , 或許更為主要的 , 是在道德哲學、教義法學之外 , 供給一種闡發法學問題的思維架構 。 經由對照 , 或許能凸顯經濟闡發的價值地點 。 是以 , 筆者測驗考試搭建起橋梁:在法學系統內 , 分歧概念間的橋梁;在法學系統外 , 法學和經濟闡發之間的橋梁 。 橋梁有助于交流 , 互蒙其利;橋梁也可以避免曲解或敵意、各說各話 。
最小提防當作來源根基則:事例
這里 , 將描述幾個具體的案例 , 以說明“最小提防當作來源根基則”和法令之間的聯系關系 。
第一個案例 , 發生在英國 。 幾個工人修馬路下的管線 , 路面堅硬 , 所以搬了一些火藥;施工四周都用防護線圍起 , 并且掛了警告標記:“火藥危險 , 請勿接近”、“施工功課 , 請勿接近” 。 午時午餐時候 , 工人去吃午餐;幾個小伴侶下學回家路過 , 好奇地用腳去踢火藥 , 激發爆炸 , 造當作死傷 。 很較著 , 提防不測的體例至少有兩種:第一 , 由小伴侶和所有的公眾小心 , 不要去碰火藥 。 第二 , 午餐吃飯時 , 有一工人留守 。 兩比擬較 , 第二種提防不測的體例 , 當作本較低而結果較好 。
第二個案例 , 后車撞前車 。 固然都是后車撞上前車 , 可是高速公路上的追從頭至尾和市區里的追從頭至尾 , 措置不一定不異 。 高速公路上 , 行車速度快 , 若前方車子俄然變換車道或蛇行 , 后車不一定能避得開 。 相對的 , 市區里車速較慢 , 后車連結距離避免追撞 , 比力輕易 。 是以 , 市區里后車提防追撞 , 當作本較低;一旦發生不測 , 凡是要負本家兒要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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