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收藏 創業必備的基礎之四:企業如人生,終局必知法律知識


建議收藏 創業必備的基礎之四:企業如人生,終局必知法律知識



企業如人生, 來去自珍重
一、最常見的的企業之“終結”之術語 。
1、最常見的的企業類型:公司包含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 。 公司之“終結”, 一般為破產清算和自行清算兩種類型 。
2、個體工商戶之“終結”, 一般稱之為注銷 。
3、個人獨資企業之“終結”, 一般稱之為解散 。
二、企業之“終結”依據面面觀 。
1、最常見的企業類型:公司 。 包含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 。 “終結”依據為《公司法》、《企業破產法》 。
【建議收藏 創業必備的基礎之四:企業如人生,終局必知法律知識】2、個體工商戶“終結”依據為《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
3、個人獨資企業之“終結”, 依據為《個人獨資企業法》 。 合伙企業之“終結”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
三、自行清算與破產清算的重大區別:
1、導致清算的原因不同 。 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營業期限屆滿、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決議解散、被吊銷執照或責令關閉等等 。
破產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資不抵債,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
2、清算程序不同 。 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規定程序進行, 具有很大的任意性, 可以由公司自行清算, 也可以在公司無法自行清算時由債權人或股東向法院提請強制清算 。
破產清算要嚴格依照《企業破產法》的程序進行, 具有很強的強制性 。
3、清算組成員組成不同 。 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東為清算人, 在需要法院強制清算時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組成員 。
破產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 從法定人員范圍中進行法定程序和方法選任 。
4、債權人的作用迥異 。 在公司解散清算中, 債權人的地位被動, 清算程序由清算組掌握 。
在破產清算中, 債權人組成債權人會議, 參與破產清算程序, 決定公司清算中的有關重大事項, 決定破產財產的分配處理方案等 。
四、怎樣判斷企業是否具備破產資格
1、根據我國《破產法》、《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只要申請或被申請的破產企業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非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比如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企業、三資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等,被認為其具備了破產主體資格的,予以受理;但對于以下兩種情形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原則上不予受理:一是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二是取得還債擔保,并能夠從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債務的 。 對那些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等申請破產的,因其不具備法定的主體資格,則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
2、審查破產企業是否達到破產界限
破產界限,即破產原因、破產條件,是指法院在何種情況下可宣告債務人破產的狀態,也是法院判斷是否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標準和理由 。 《破產法》第2條規定的破產條件是“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 有的債務人尚未達到破產界限,通過人為因素,造成達到破產界限的假象,目的是為了破產逃債 。 根據《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1條的有關規定,可從以下三方面審查是否已達到破產界限:一是不能清償的債務必須是期限已屆滿,并經債權人請求清償;二是不能清償的債務必須是到期的全部債務而非某項債務不能清償;三是債務人對現有的債務在客觀上毫無辦法,而非主觀上不能 。 以上三方面的審查,無論是債務人申請還是債權人申請,均應提供相應的證據,以確認債務人是否達到破產界限,如果債務人停止支付到期債務并呈連續狀態,如無相反證據證明,則可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 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后, 由清算組接管公司, 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 。 已破產清算但尚未核銷的貸款, 自清算之日起停止計算應收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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