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接到報告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留守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 , 應當予以訓誡 , 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 , 侵犯留守兒童合法權益 , 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 , 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違反本條例規定 ,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 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 , 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 , 從其規定 。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農村留守兒童的教育方法】(來源:隴南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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