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留守兒童的教育方法


農村留守兒童的教育方法




隴南市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條例

(2021年3月12日隴南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1年5月28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一般關愛保護
第三章 特殊關愛保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留守兒童的關愛保護工作 , 保障其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 , 結合本市實際 , 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留守兒童(以下簡稱留守兒童)的關愛保護 , 適用本條例 。

法律、法規對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已有規定的 , 依照其規定執行 。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留守兒童是指居住生活在農村且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者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 , 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的學校是指施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特殊教育的機構 。

第五條 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 , 應當堅持家庭盡責、依法監護 , 政府主導、部門聯動 , 社會參與、全民關愛 , 制度保障、標本兼治的原則 。

第六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對留守兒童依法享有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 , 應當給予保護 。

留守兒童享有受教育權 , 國家、社會、學校、家庭尊重和保障留守兒童的受教育權 。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 , 建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體系 , 建立健全留守兒童保護工作協調機制、信息管理機制、強制報告機制、應急處置機制、評估幫扶機制、監護干預機制 , 并將相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督查考核工作事項 。

第八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造條件 , 支持鼓勵留守兒童監護人就近就地就業和返鄉創業 。

第九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引導、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 , 對有顯著成績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

第二章 一般關愛保護

第十條 留守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 對留守兒童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

第十一條 留守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使未滿十六周歲的兒童脫離監護單獨生活 。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鼓勵外出務工人員攜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者父母一方留家照料 。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參加政府提供的科學家庭教育相關培訓 , 用科學的教育方法關愛留守兒童健康成長 。 父母應當加強與留守兒童溝通交流 , 了解其生活、健康、學習情況 , 給予關心和指導 。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 , 協調機制具體工作由同級民政部門承擔 。

必要時建立聯合應急干預救助機構 , 對留守兒童的安全處境、監護情況、身心健康狀況等進行調查評估 , 并針對性地實施監護指導、醫療救治、心理疏導、行為矯治和法律服務等關愛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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