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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發票的領購 】
(一)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 , 可以按下列規定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購領發票 。
1、提出購票申請 。 單位或個人在申請購票時 , 必須提出購票申請報告 , 在報告中載明單位和個人的名稱 , 所屬行業、經濟類型、需要發票的種類、名稱、數量等內容 , 并加蓋單位公章和經辦人印章 。
2、提供有關證件 。 購領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 購買專用發票的 , 應當提供蓋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的稅務登記證件 , 經辦人身份證明和其他有關證明 , 提供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的印模 。
3、持簿購買發票 。 購票申請報告經有權國家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后 , 購票者應當領取國家稅務機關核發的《發票領購簿》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購領簿》 , 根據核定的發票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 , 到指定的國家稅務機關購領發票 。 單位或個人購買專用發票的 , 還應當場在發票聯和抵扣聯上加蓋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印章等章戳 。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 , 發票使用量較大的單位 , 可以申請印有本單位名稱的普通發票;如普通發票式樣不能滿足業務需要 , 也可以自行設計本單位的普通發票樣式 , 報省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 , 按規定數量、時間到指定印刷廠印制 。 自行印制的發票應當交主管國家稅務機關保管 , 并按前款規定辦理領購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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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憑機構所在地國家稅務機關填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購領或者填開經營地的普通發票 。 申請購領發票時 , 應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一萬元的發票保證金 , 并限期繳銷發票 。 按期繳銷發票的 , 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 , 未按期繳銷發票的 , 由保證人承擔法律責任或者收繳保證金 。
(三)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以及其他未領取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不得領購發票 , 需用發票時 , 可向經營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填開 。 申請填開時 , 應提供足以證明發生購銷業務或者提供勞務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業務活動方面的證明 , 對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 , 應當先繳稅后開票 。
【 二、發票的填開 】
(一)發票填開的基本規定
1、發票只限于用票單位和個人自己填開使用 , 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不提拆本使用發票 。
2、單位和個人只能按照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印制或購買的發票使用 , 不得用“白條”和其他票據代替發票使用 , 也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的使用范圍 。
3、發票只準在購領發票所在地填開 , 不準攜帶到外縣(市)使用 。 到外縣(市)從事經營活動 , 需要填開普通發票 , 按規定可到經營地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購買發票或者申請填開 。
4、凡銷售商品 , 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 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 , 收款方應如實向付款方填開發票;但對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 , 可按規定由付款單位向收款個人填開發票;對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或提供零星勞務服務 , 可以免予逐筆填開發票 , 但應逐日記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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