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茶商

清政府特許經營茶葉的專賣商人 。 清初茶葉仍為政 府實行專賣的商品 , 一般商人不能隨意販運 。 產茶地區生產的茶葉,除少數優質茶葉作為“貢茶”,由政府委派官員采辦以供奉皇室外,其他作為貿易田茶 。 大抵有“官 茶”、“商茶”之分 。 “官茶”由政府委派茶馬御史招 專商領引納課后,從產茶區販運到陜甘等地,交售給官府的茶馬司 , 然后由茶馬司將茶葉與西北等地少數民族交易馬匹 。 “商茶”由茶商向政府請引后 , 從產茶區運銷 各地或輸往國外 , 茶引一道,準運茶一百斤,每引額征紙 價銀三厘三毫,引價銀各地不同 , 浙江省每引一道,賣銀 一錢,其他省份亦有更高者 。 清政府規定:無論“官茶”、 “商茶” , 都不許與茶引相離 。 茶商領引販茶 , 須經稅關“截驗”放行 。 如茶無引,或茶、引相離者,聽人告捕 。 賣茶畢,殘引須繳回原頒發茶引的官府 。 有清一代,除了實行上述“引法”之外 , 亦兼有實行“票法”的 。
茶商因在茶葉運銷中的職能不同 , 大致可分為收購 商、茶行商和運銷茶商 。
茶葉收購商人 , 有的地方稱為“螺司” 。 他們深入 茶山 , 向零星茶戶(茶葉生產者)收購毛茶 , 然后賣與茶行商人 。 有的地方沒有這類收購商 , 由茶戶直接賣與茶行商人 。
茶行商人的業務 , 主要是代運銷茶商收購茶葉 , 他們一般為經紀人 , 亦有兼營毛茶加工業務者 。 運銷茶商至產茶區販茶 , 必投茶行 , 給驗茶引 , 預付貨款 。 茶行商人代為收購 , 抽取傭金 。 開設茶行 , 要經過官府批準 , 領取照帖 。 官府禁止私自開設茶行 。
運銷茶商大致有兩種,運銷“官茶”的稱“引商”;運銷 “商茶”的稱“客販” 。 “引商”請引于部 , 每運一引 (一百斤)茶葉到陜甘等地的茶馬司 , 五十斤“交官中 馬”,五十斤“聽商自賣”,另外還允許帶銷“附茶”十 四斤 , 作為“官茶”運腳之費 。 “客販”請引于地方政 府,專門運銷“商茶”,除繳納引課之外,凡遇稅關,需驗引抽稅 。 產茶區生產的茶葉 , 要先盡“引商”收買 。 然 后方給“客販”運銷 。
康熙中期實現了全國的統一,馬已足用,向陜甘等地 易馬漸無必要 。 同時,因康熙二十三年(1684)開海禁以后, 清代對外貿易發展迅速,茶葉的外銷日趨增加 。 于是,經 營“官茶”的“引商”開始衰落 , 而經營“商茶”的“客 販”卻日漸興盛 。 閩、粵商人因廣州開放對外通商 , 開始大量經銷“商茶”裝載出口 , 或銷往南洋一帶 , 或外銷東印度公司 。 秦晉商人則運茶到天津、張家口等地,由 俄國商人陸運至東歐等地 。 過去經營“官茶”的晉商、徽 商 , 亦有轉而經營“商茶”的 。
清代茶商借壟斷茶葉運銷之權 , 在產茶區收購茶葉 時,或則冒指“官茶”,以便壓低價格或則多取“樣茶”, 任意勒索;或秤則任意輕重 , 銀則熔改低色 。 此外 , 他們 還用預買的形式貸款給茶葉生產者 , 以高利貸的方式盤剝茶戶 , 并使茶戶屈從于商人資本 。 在茶商的殘酷剝削下 , 茶戶小生產者生活困苦不堪 , 致使許多茶園生產難以改進 。 茶商在銷售茶葉時 , 又采取以次充好 , 摻雜水 濕等手法剝削消費者 。 茶商通過種種不等價交換的手法 攫取暴利 , 累積起巨額資本 。 如山西茶商 , 每家資本約 二三十萬至百萬兩 , 有的甚至達二百余萬兩之多 。 廣東 茶商也有富至百萬者 。 而浙江茶商中有每年經營十四萬 引茶葉買賣的巨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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