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鐵觀音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安溪鐵觀音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安溪鐵觀音名茶在國內外市場的信譽 , 保護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 促進這一世界名茶、國優名牌產品健康發展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 制定本規則 。
第二條 安溪鐵觀音證明商標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注冊的證明商標 , 用以證明具備安溪鐵觀音特定品質的標志;安溪縣茶業總公司是該證明商標的注冊人 , 享有該證明商標的專用權 。
第三條 安溪縣茶業總公司是經安溪縣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全民事業單位 , 負責管理全縣的茶葉生產、加工、銷售、質量、科研等 ,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 地址:福建省安溪縣中國茶都E幢二樓 , 法定代表人:楊寶榮 , 電話:0595-23227399 , 23227389 。
第四條 使用安溪鐵觀音證明商標 , 須按本規則規定的條件、程序提出申請 , 由安溪縣茶業總公司審核批準后方能使用 , 否則 ,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使用 。 第二章 申請使用證明商標的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 凡從事生產、經營安溪鐵觀音的單位和個人 , 并具備下列條件者 , 均可申請使用安溪鐵觀音證明商標:
(一)品種產地:品種系1984年11月全國茶樹良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的正叢安溪鐵觀音:產地在安溪縣境內的西坪、虎邱、大坪、蘆田、龍涓、祥華、長坑、藍田、感德、劍斗、湖上、金谷、鳳城、城廂、官橋鄉(鎮) 。
(二)采制方法:采摘標準為中開面;做青程度為半發酵;初、精制方法按照福建省地方標準《烏龍茶標準綜合體》(FDBT/NY-1990)中《烏龍茶采摘技術》、《烏龍茶初制技術》和《烏龍茶精制技術》的要求制作;
(三)品質特征:成茶外形條索緊結、肥壯、沉重、勻整;色澤油潤、紅點明顯、帶砂綠色;內質香氣濃郁持久 , 具有天然花香味(似桂花、蘭花、梔子花香);湯色金黃明亮;滋味醇厚鮮爽、“觀音韻”(品種獨特的風韻)明顯 , 回甘性強;葉底軟亮、勻整、紅邊明顯 。 具體必須符合福建省地方標準《烏龍茶標準綜合體》(FDBT/NY-1990)中《烏龍茶成品茶》的有關規定 。
第六條 申請使用安溪鐵觀音證明商標按下列程序:
(一)申請單位或個人向安溪縣茶業總公司遞交《安溪鐵觀音證明商標使用申請書》一式兩份;
(二)安溪縣茶業總公司派員對申請單位或個人進行實地綜合考察 , 并對鐵觀音產品當場抽樣帶回檢測;
(三)檢測和綜合審查合格后 , 與其簽訂《安溪鐵觀音證明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書》 , 并報國家商標局備案 , 然后 , 頒發《安溪鐵觀音證明商標準用證書》 。 第三章 使用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及違規責任
第七條 使用安溪鐵觀音證明商標的權利和義務:
(一)準用安溪鐵觀音證明商標的單位和個人 , 憑“準用證”和每批安溪鐵觀音產品檢驗合格報告單 , 向注冊人領貼防偽“安溪鐵觀音”證明商標;
(二)使用安溪鐵觀音證明商標的單位和個人 , 其產品應接受安溪縣茶業總公司下設的安溪縣烏龍茶質量檢測中心站的不定期抽檢;
(三)使用安溪鐵觀音證明商標按規定向注冊人交納管理費,根據其產品的銷售量二年一次性交納:50噸以下1000元 , 50-100噸2000元 , 100-300噸6000元 , 300-500噸10000元 , 500噸以上20000元 。
(四)安溪鐵觀音證明商標準用證書有效期為二年 , 要求繼續使用者 , 應在有效期滿前90天內重新簽訂《合同書》和更換《準用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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