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鍋|“火鍋店3瓶水收177元?”

火鍋|“火鍋店3瓶水收1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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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鍋|“火鍋店3瓶水收177元?”

“火鍋店3瓶水收177元?”浙江寧波 , 何女士和兩個朋友到火鍋店吃飯 , 點餐的時候 , 服務員問她們喝礦泉水還是氣泡水 , 何女士說礦泉水 。 服務員隨后送來了兩瓶礦泉水 , 一瓶氣泡水 。

之后的用餐過程中 , 何女士和朋友吃的很開心 。 但是到了結賬的時候 , 何女士卻嚇了一跳 , 三個人吃了1800多元錢 , 比她估算的高了不少 。 于是何女士讓服務員把賬單拿出來 , 一看之下 , 何女士氣壞了 , 礦泉水49元一瓶、氣泡水79元一瓶 , 3瓶水一共消費177元 。

何女士說 , 點餐前服務員沒說水要收費 , 菜單上也沒寫水的價格 , 她以為水是火鍋店免費提供的呢 。 何女士與火鍋店溝通 , 但火鍋店堅持水要收錢 , 最終何女士氣鼓鼓地付了錢走人 。 回家以后 , 越想越氣的何女士打了投訴電話 。 消保委工作人員查明 , 何女士他們喝的礦泉水每瓶750毫升、氣泡水660毫升一瓶 , 火鍋店確實沒有事先告知水的價格 。 最終經過調解 , 火鍋店向何女士賠禮道歉 , 并退還了177元 , 并說會立即整改 。



1、雖然說水這種東西一般的餐館都是免費提供的 , 但并不是說不能賣錢 , 畢竟做生意 , 只要你情我愿 , 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 沒有違反公序良俗 , 一個愿買 , 一個賣 , 都是可以的 。 別說3瓶水177元 , 就是3瓶水1770元 , 也沒人可以說什么 。

但這一切都建立在你情我愿的基礎上 。

什么叫你情我愿?就是我明知道這東西收費 , 收多少錢 , 還愿意買 。 而不是我以為你是免費的 , 用完之后 , 你告訴我這水不但不免費 , 而且價格還挺高 。 這顯然是不合適的 。

因此 ,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才會特別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 ”就是為了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





如果沒有明碼標價 , 在消費者使用完畢 , 或者接受完服務以后才告知價格 , 屬于違法行為 。

現在經過消保委工作人員的協調 , 火鍋店退還了177元 , 算是糾正了這次的錯誤 , 但這遠遠不夠 。

根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 , 責令改正 , 沒收違法所得 , 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價格主管部門還應當責令他們改正 , 也就是要么水不收錢 , 要么明碼標價以后才能收錢 。 除此之外 , 主管部門還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至于沒收違法所得 , 何女士的177元 , 火鍋店已經退了 , 自然不存在違法所得了 。 但除了何女士以外 , 如果查明他們還收了消費者的錢 , 也應該沒收 , 絕對不能讓他們從中獲利 。

2、現在何女士與火鍋店之間的糾紛通過消保委人員調解解決了 , 那如果沒有這個調解 , 她的問題該怎么解決呢?

有人說 , 在這個事件里 , 何女士和火鍋店之間成立的買賣合同是基于重大誤解形成的 , 可以撤銷 。 這種說法是有待商榷的 。

對于重大誤解形成的合同 , 依照《民法典》的規定 , 確實可以撤銷 。 但問題在于 , 可撤銷合同的前提是成立了合同 , 雙方當事人都有訂立合同的意愿才能成立合同 。 比如說 , 張三誤認為李四的房子是140平米 , 購買以后才發現這套房子實際上雖然有140平米 , 但其中只有70平米是合法建筑 , 其余70平米是違章建筑 , 這才屬于重大誤解 。

在這個事件里 , 何女士誤以為水是免費的 , 贈送的 , 并沒有與火鍋店訂立合同的意思 , 自然也不可能與火鍋店成立合同 。 比如張三到學校演講 , 在門口放了一個本子 , 說誰愿意買書 , 就在本子上簽字 。 李四到了以后 , 以為這是一個簽到本 , 就在上面簽了字 。 李四的簽字行為自然沒有任何意義 , 也不可能與張三之間成立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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