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

擴展資料:
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法
【未滿十八周歲犯罪后應怎樣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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