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保密協議條款


勞動合同保密協議條款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中 , 一般業務員并不需簽訂競業協議 , 但可以簽訂保密協議 。簽訂保密協議的人員并不受保密時間的限制 , 一旦泄露企業機密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簽訂競業協議人員限制時間最高為離職后兩年 , 在限制時間內原服務單位需給予一定補償 。請注意 , 保密協議和競業協議是兩個概念 , 但一般在簽訂競業協議時會附帶簽訂保密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 , 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 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 ,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 , 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 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 , 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 , 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 , 不得超過二年 。
【勞動合同保密協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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