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約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是有效 。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

擴展資料: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范圍和具體分工 。
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
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并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 。
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以及其他各類案件之間的職權范圍和具體分工 。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
1.1第一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雙方約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是否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17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
例外情形,詳見第1.2、1.3、4部分的內容 。
1.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民訴法》第18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
其中,依據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的規定,重大涉外案件的判斷標準包括:(1)爭議標的額大、(2)案情復雜、(3)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以及(4)其他具有重大影響的情形 。
同時,依據《民訴法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包括:
(1)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3)公益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4)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也有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
另外,依據2015年4月30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爭議標的額達到較大的第一審案件,也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
1.3高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訴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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