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開時效有什么規定


信息公開時效有什么規定


【信息公開時效有什么規定】信息公開時效的規定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8條的規定,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該條例第24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
延長答復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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