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東除名制度,是出現特定事由時,公司按照特定程序剝奪不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的股東資格,公司對不履行義務的股東除名不需要征求被除名股東的意見,公司可以直接做出決定 。公司做出除名決定后,不需要被除名股東的配合,不履行義務股東的股東資格即刻喪失 。
除名制度僅在股東完全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的情況下適用,即當公司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部分出資時,公司股東不得以股東會決議形式解除股東資格 。
【法律依據】
【公司法股東除名是什么意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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