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關于臨時羈押期限是多久


刑訴法關于臨時羈押期限是多久


刑事訴訟法關于臨時羈押期限的規定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 , 認為需要逮捕的 , 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 , 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在特殊情況下 , 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 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 , 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 , 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 , 重大、復雜的案件 , 可以延長半個月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 , 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 , 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 , 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 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 , 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 ,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

【刑訴法關于臨時羈押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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