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書什么時間生效】

刑事判決書,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分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書和第二審刑事判決書 。一審刑事案件宣判后,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內為上訴期 。上訴期內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待定 。如果被告人對第一審刑事判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決書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上訴期滿后的次日判決生效,如果上訴期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之日,次日為判決書生效日期 。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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