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4年2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6號發布 , 根據1995年3月25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修訂)第一條 為了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 , 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 , 調動職工的積極性 , 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 , 根據憲法有關規定 ,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第四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 , 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 ,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 , 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 ,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 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
【國家規定每天上班時間多少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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