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 , 是法律授權合法使用暴力的執法人員 , 這其中就包括了使用槍械 。 而既然是槍械 , 當然就得配上相應的子彈 。 而警用槍械的子彈 , 根據其任務需要 , 與普通民用、軍用武器的子彈是有相當大區別的 。
為何開槍?
在討論警用子彈之前 , 首先必須回答一個問題:警察為什么要開槍?或者說 , 為實現怎樣的目的 , 警察才應該開槍?
一般來說 , 各國立法機關給出的答案 , 通常都包括兩條:
1.為了制止犯罪 , 保護無辜的人(包括警察自己);
2.用其他方法都已無效 , 或者顯然是來不及了 。
對第一條的正確理解 , 不僅是警察執法的目的 , 同時也意味著目標(嫌疑人) , 在警察看來具有高度的人身危險性 。 比如 , 某人持刀追著人群亂砍 , 某人用刀捅死一名游客后逃走 , 或某人殺傷獄警之后越獄而出 , 又或某人入室盜竊(家中無人)后逃走 , 則除了最后一個 , 前面三個都屬于具有高度人身危險性 。
第二條 , 則包含兩種情況:警察用了非致死性的警械(警棍、辣椒噴霧器、泰瑟槍等)試圖制服嫌疑人 , 但對方依然繼續反抗或者行兇;或者是情況緊急 , 警方根本來不及使用非致死性警械 , 否則就會有人被嫌疑人所嚴重傷害 。
滿足這兩條 , 警察就得以合法開槍射擊了 。
所以 , 不難得出一個結論:
在某個具體的情況下 , 警察要么可以合法開槍 , 要么不能合法開槍 , 沒有“只能合法地將嫌疑人擊傷”這種中間狀態 。
而警察一旦合法開槍 , 目的就是為了最大限度的制止犯罪、保護無辜 。 為此 , 就必須確保把嫌疑人打得徹底失去反抗、侵害的能力;至于是否會因此將其擊斃 , 就不是警察要考慮的問題了 。 也就是說 , 在這種情況下 , 法律更看重無辜者的生命而不是嫌疑人的 。
因此 , 警用槍械、子彈 , 沒有理由要求“不致命”這個本身就有矛盾的性質 , 也就是說 , 警用槍械、子彈并不需要比民用、軍用的降低威力以減小擊斃嫌疑人的概率 。 既然嫌疑人要威脅他人生命安全 , 法律就不會再無原則的替他兜著 , 正所謂“No zuo No die” 。
實際上 , 在美國警察的訓練中 , 槍械被統稱為“致死性武器” , 開槍就意味著讓嫌疑人嚴重受傷;如果對方不停止反抗 , 就要連開數槍直至將其擊斃(“shoot to kill”) , 沒必要也很難走折中路線 。
威力更大?
而在美國等國家 , 非但不要求警用手槍使用威力較低的彈藥 , 反而要確保警用槍械、彈藥的威力超過民用武器的平均水平 , 有些甚至超過了軍用子彈 。
理由也很簡單:倘若與嫌疑人交火 , 必須確保警方的火力至少不會被嫌疑人壓制 , 能夠撐到增援力量(特警、SWAT、憲兵等)趕到 。
與軍人相比 , 警用手槍的意義更大 。 畢竟 , 在現代戰爭中 , 除了特種兵 , 士兵們通常不會依靠手槍作戰:大到激光制導炸彈 , 小到機槍、步槍 , 哪個都比它威力大、射程遠 , 手槍基本上已經淪為自衛武器甚至擺設 , 威力大小并無所謂 。
但對于警察而言 , 手槍卻是單警裝備中威力最大的武器 , 是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 如果開槍還不足以壓制反抗的話 , 警察自身的安全就會受到極大的威脅 。
會變形的子彈
那么 , 要提高警用手槍的威力 , 可以從哪里入手呢?
一方面 , 是槍械的可靠性 , 避免關鍵時刻瞎火;同時 , 提高的手槍的彈夾容量 , 保證火力的持續性 。 比如 , 轉輪手槍總共6個彈膛 , 鳴槍后就剩5發了 , 開5槍之后就必須停下來換子彈 , 持續性很差 。 相對而言 , 自動手槍動輒十發以上的容量 , 又能夠快速更換彈夾 , 給一線警察提供了更大的信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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