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感話題!分手后可以要回來戀愛時的禮物嗎?

大家好 , 我是一見戀愛特聘法律顧問 , 王燁律師 。 很高興這次受邀給大家講一下關于戀愛中的法律知識 。
在追求女孩的過程中 , 男生們通常會獻殷勤 , 要面子 , 比較大方的送給女生禮物甚至現金 , 但感情充滿了不確定性 , 在感情不合時 , 兩個人又會回歸沒有人情的理性上來 , 這個時候 , 通常會因為當時所送的貴重禮物產生后悔 , 有想要回來的想法 。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這個事情的?分手后可以要回來戀愛時的禮物嗎?
我給大家準備了幾個已判決的案例 , 大家可以予以參考 。
案例1:戀愛時送6萬元 分手后要求返還
2015年2月 , 李先生和喻女士相親認識 , 確定了戀愛關系 。 交往一段時間后 , 兩人開始談婚論嫁 。 雙方戀愛期間 , 李先生通過銀行、支付寶等轉賬方式 , 共向喻女士轉賬61600元 , 后因感情破裂 , 二人分手 。
李先生認為 , 戀愛期間 , 雙方感情一直很好 , 并且已經談婚論嫁 , 他希望女友能來自己的居住地一起發展 , 因此 , 才將6萬余元送給喻女士 。 分手后 , 李先生將喻女士告上法院 , 要求喻女士返還61600元 。
法院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 李先生將巨額錢款轉賬到喻女士名下 , 可以推定李先生是以將來能夠結婚的預期作為付款的前提條件 , 兩人因戀愛失敗分手不能結婚 , 不符合贈與一方在贈與時的心理預期 。 因此 , 李先生向喻女士交付61600元的行為 , 可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 。 喻女士須向李先生返還61600元 。
即贈與行為已然發生法律效力 , 若雙方最終締結了婚姻關系 , 李先生財產贈與的目的實現 , 該贈與行為保持其原有效力;一旦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系 , 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 , 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當然解除 , 贈與財產恢復至初始狀態 。 本案中 , 因兩人最終沒有形成婚姻關系 , 案涉的贈與行為由此失去法律效力 。
判決后 , 喻女士不服提出上訴 , 她認為兩人之間應當形成贈與合同關系 , 贈與物已交付 , 且雙方之間贈與合同沒有附義務或附條件 , 不應予以返還 。
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 , 李先生向喻女士交付61600元的行為 , 已構成附條件的贈與民事行為 , 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 , 維持原判 。
【敏感話題!分手后可以要回來戀愛時的禮物嗎?】案例2:分手后要求返還3萬元彩禮
2014年4月 , 楊先生和李女士經人介紹認識 , 兩人確立了戀愛關系 。 2015年1月 , 兩人在老家舉行了訂婚儀式 , 并在當天購買了價值11000元的首飾和一部價值4300多元的手機給李女士 。
隨后 , 兩家人按當地習俗 , 楊先生付了李家彩禮20600元、禮品若干 。 1個多月后 , 兩人按習俗舉辦了婚禮 , 期間并未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 。
可沒過多久 , 兩人就因感情不合分手了 。 分手后 , 楊先生將李女士告上了法院 , 要求退還彩禮現金以及購買的首飾戒指、耳環、吊墜等 。
可李女士認為 , 兩人之所以分手 , 原因在于楊先生 , 兩人訂婚時確實購買過價值11000元的首飾 , 但自己也出資 , 且首飾應當屬于贈與物品 。
法院判決結果:
該案在昆明中院二審開庭 , 昆明中院審理后認為:
本案中 , 李女士與楊先生舉辦了訂婚儀式 , 并按農村習俗舉辦了婚禮 , 但期間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 因此楊先生要求李女士返還彩禮應予支持 。
價值11000元的首飾屬于彩禮 , 應返還給楊先生 。 對于彩禮現金 , 因雙方主張的彩禮現金數額不一致 , 且均未提交有效證據予以證明 , 故法院以李女士自認收到的20060元作為彩禮現金的數額予以確認 。 據此判決 , 李女士返還楊先生為其購買的首飾戒指、耳環、吊墜、手鏈的價款11000元 , 返還現金200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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