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施冷暴力致妻與他人同居產(chǎn)生離婚妻當賠償精神損失】丈夫李某與妻子楊某,是在10前走進婚姻殿堂的 。隨著事業(yè)有成,李某逐漸嫌棄楊某,終日在外拈花惹草、吃喝玩樂 。但楊某沒有過錯,加之怕招來“陳*美”的罵名,影響自己的形象和仕途,李某雖有心離婚再娶 , 但又不敢提出 。為迫使楊某先提出離婚,造成自己也是迫于無奈的假象,李某一方面,故意不與楊某溝通,對她不理不睬、視而不見,即使說上一兩句話,也是言語攻擊、暗藏威脅;另一方面限制楊某的生活范圍 , 動不動無中生有,制造“黃色新聞”,再則有意早出晚歸,即使在家也無端挑剔,委過于人 。甚至在長達三年的時間里,李某不與楊某過夫妻生活 。冷漠、疏遠、壓抑、怨恨、敵意 , 使楊某慢慢對李某失去了感情,但為了那個徒有虛名的家及考慮到孩子 , 她并不想離婚 。所有這些引起了楊某的同事、喪偶男士鐘某的同情、理解,隨著交流、幫助的增多,倆人之間有一種剪不斷、理還亂的情感 。2007年4月 , 倆人暗暗同居 。6個月后,李某通過跟蹤 , 將正在親熱的楊某、鐘某逮了個正著 。于是,李某以受害人的身份訴請離婚 , 并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
【分歧】
就本案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 , 楊某與他人同居被當場抓獲,她本人也不否認 , 《婚姻法》第46條明確規(guī)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 , 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 。”楊某支付精神損失費 。
第二種意見則認為,不應支付精神損失費 。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理由如下: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雖是賠償和多分財產(chǎn)的法定理由 , 但關鍵是獲取的一方必須是“無過錯”,導致離婚責任是另一方的行為所致 , 并不能單純地以是否與他人同居來劃分 。盡管楊某與鐘某同居是錯誤的,但它是發(fā)生在夫妻感情破裂之后的無奈 , 并沒有對此前的夫妻感情造成威脅 。相反,李某行為的危害卻大于楊某,是一種導致離婚家庭“冷暴力”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指出:“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從中可以看出,它可以是動“粗”,也可以是其他手段 。針對的可以是肉體,也可以是精神;后果只要是“一定” 。換言之,配偶一方故意冷漠、藐視、無視對方,給對方造成心理壓力,精神受到一定傷害 , 即“冷暴力”也是家庭暴力 。本案中李某之舉正與之吻合 。
1、李某在客觀上已實施不與溝通、百般刁難,甚至三年不與楊某過夫妻生活的極端行為,將自己應盡的義務當作隨心所欲的權利來行使 , 盡管沒有武力,但極大地傷害了楊某的同居權利和其他權利,時間之長、程度之大 , 當屬上述“其他手段” 。
2、李某對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有客觀上的直接故意,他明知長此以往 , 必然會造成楊某無法忍受并傷害夫妻感情,導致離婚,卻希望這種結果的發(fā)生,出現(xiàn)的后果也正是他的目的所在 , 主觀惡意明顯 。同樣,楊某與鐘某同居,只不過是這種結果的表現(xiàn)形式之一,李某以此為借口,僅是為了獲取“受害者”的身份 , 怕背上“陳*美”的罵名 。
3、楊某已受到傷害,至少也是“一定傷害” 。多年生活在冷漠、疏遠、壓抑、怨恨、敵意、無夫妻生活的環(huán)境中,精神上必然受到摧殘,楊某之所以沒有爆發(fā),只不過是為了維持家的虛名和愛護孩子 , 但沒有爆發(fā)并不等于沒有傷害 。楊某與鐘某暗暗同居,是對其所受傷害的補償或報復,對原由的夫妻感情不存在妨害 。
94常識網(wǎng)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yǎng)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guī)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wǎng)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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