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離婚程序】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
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 難以共同生活的 。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 , 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 , 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 , 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
【新婚姻法離婚的規定 【新婚姻法離婚程序】相關法律規定】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 , 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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