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傷人監護人有責任嗎 精神病患者傷人,由監護人擔責嗎

【精神病傷人監護人有責任嗎 精神病患者傷人,由監護人擔責嗎】
案情:
“在民事領域,精神病人致傷他人 , 應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耐心地向情緒激動的被告釋法說理 。近日,麥蓋提縣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因精神病人傷害他人引發的健康權糾紛案件 。
朱某患有精神疾病 , 2014年7月的一天上午 , 朱某病發手持棍棒將潘某打傷,導致潘某左肘部銳器傷,頭部軟組織損失傷,經鑒定為輕微傷 。為此,潘某住院治療5天,共花去醫療費1890.77余元 。雙方因賠償事宜未達成協議 , 2014年12月,潘某將朱某及其父母告上法院 , 訴請被告賠償其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1萬余元 。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 , 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 , 由監護人賠償 。本案中朱某的監護人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朱某的父母一次性支付原告潘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3245.7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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