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種情況下財產分割協(xié)議能變更撤銷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財產分割協(xié)議可變更、撤銷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1、關于欺詐、脅迫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fā)現(xiàn)訂立財產分割協(xié)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將欺詐、脅迫在條文中作了明確而突出的規(guī)定 。
2、關于重大誤解 。重大誤解不包括對法律規(guī)定的誤解 。如將價值很小的文物誤認為價值很大并以此為基礎分給財產的 , 就屬于重大誤解 。但如果認為財產分割協(xié)議并不產生法律效力,財產分割應在協(xié)議離婚后另行起訴解決的誤解就不屬于重大誤解 。
3、關于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的本意是一方利用了他人的困境,使他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承諾,且在當時的情形下,他人只有獲得一方提供的條件或幫助才可能擺脫困境 。在處理財產分割協(xié)議中認定是否構成乘人之危時,比一般合同中更嚴格 。只有在一方利用對方顯著不利的狀況迫使對方簽訂明顯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財產分割協(xié)議時,才可認定為乘人之危 。如一方生病急需現(xiàn)金,對方同意給現(xiàn)金但要求多分很多其他財物而達成財產分割協(xié)議的,可認定為乘人之危 。
顯失公平能變更撤銷協(xié)議嗎
至于顯失公平,只要簽訂的財產分割協(xié)議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或乘人之危的情形,當事人自愿將大部分財產甚至全部財產給對方 , 一般都不應當被認定為顯失公平 。顯失公平主要對照的是市場經濟中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而財產分割協(xié)議中最主要的原則是自愿原則 。夫妻離婚的具體理由千差萬別,當事人離婚時的感情也往往“剪不斷,理還亂” , 當事人之間處理財產也就各有千秋,不應該用更具社會性評價意義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來考察其分配是否公平 。所以,只要簽訂的財產分割協(xié)議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或乘人之危的情形,當事人自愿將大部分財產甚至全部財產給對方 , 一般都不應當被認定為顯失公平 。只有在當事人文化、法律知識匱乏 , 一方自愿分得的財產相對少得多,其又非出于快速離婚等目的,并因此分割而使離婚后的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可以顯失公平為由合理矯正分割方案 。
【撤銷離婚協(xié)議中的財產分割 何種情況下財產分割協(xié)議能變更撤銷】由此可知,離婚當事人以顯失公平為由請求法院撤銷或者變更財產分割協(xié)議,一般是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
財產分割是很多離婚夫妻爭議的要點,兩個人親密相處時間過長,共同使用家庭財產的時間過長,就再難分清財產的所屬權,這也正是夫妻感情的見證,所以在簽訂財產分割上理應做到公平,保障雙方今后的生活質量不受影響 。94常識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 , 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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