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費用”、“實際支出費用”被取消
據了解 , 《辦法》對訴訟費交納范圍的規定非常明確、清晰,規定交納范圍只有三類:一是案件受理費;二是申請費;三是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當事人只需交納相應的受理費與申請費 , 取消了法院實際支出的費用,取消了“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這一彈性條款,實現了訴訟費用的法定原則 。
四類案件不用交案件受理費
這四種情形是:1、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3、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4、行政賠償案件 。
【離婚財產分割法院怎么收費標準 離婚財產分割不超20萬不另收費內容都包括哪些】《辦法》還有引人注目的規定,三種情況減半收取受理費: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案件受理費都減半收取 。目前除申請撤訴的案件外都是按照原標準收取受理費的 , 減半的幅度可以說是非常大 。
這些案子受理費可以退還
《辦法》還規定 ,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繼續審理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
根據《辦法》規定 ,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
財產案件收費比例起點下調為2.5%
《辦法》將財產案件收費比例的起點,由原來的4%下調為2.5% 。《辦法》規定財產案件受理費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分為10類標準交納 , 具體標準為:不超過1萬元的 , 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 , 按照2.5%交納;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 , 按照2%交納;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 , 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 , 按照1%交納;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
財產案件上訴按上訴請求數額交費
《辦法》明確,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用 。
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 , 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 , 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
執行案件先執行后收費
按照原來的收費辦法,申請人必須先預交執行費,案件才能啟動執行程序 。新《辦法》調整了一下順序 , 變為先執行后交費,而且執行費由被執行人負擔 。這有利于強化被執行人的責任,引導他們自覺履行義務 , 否則違法成本將加大 。
老規定中 , 申請執行金額或者價額在1萬元以下的 , 每件交納50元 。《辦法》仍然如此,但金額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 , 過去是按0.5%交納,而《辦法》按照1.5%交納 。這意味著被執行人如果賴賬,將比以前承擔更多的執行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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