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財產分割 法律適用 涉外離婚財產分割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涉外離婚財產分割的注意事項
【涉外離婚財產分割 法律適用 涉外離婚財產分割的注意事項有哪些】1、離婚財產中,由于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因此,雙方離婚時所涉及的財產糾紛,不一定能夠在離婚時一并解決 。例如:如果雙方辦理離婚時,有不動產是在其他國家或地區,那么在辦理離婚的法院,只能處理位于該離婚地法院的不動產和動產 , 對于不在中國境內的不動產,雙方只能另行在該不動產所在地解決該不動產爭議 。
2、取得相關財產,如不動產資料,還必須把這些資料送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 公證以后再把經公證的資料送到中國大使館進行認證,經過這些程序后,這些資料就能作為有效證據提交法院 。有了這些證據 , 就能夠證明這些財產屬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進行合理的分割 。
3、如果雙方在外國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涉及不動產在中國尚未分割,只能首先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離婚判決的效力后,再依照我國法律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申請對原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動產進行分割 。
二、涉外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 。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 。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 , 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
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 。同時 ,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
(三)有利生活 , 方便生活原則 。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 , 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 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 , 另一方不予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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