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屋婚后出租,租金歸誰所有
我國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 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
對于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獲得的租金,應理解為孳息還是經營性收益,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 。
孳息指的是從原物中所出的收益,通常分為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兩種 。依照物的自然性質而產生的收益物稱之為天然孳息,比如:植物結出的果實、動物的產物如雞蛋、羊毛;依照法律關系產生的收益為法定孳息,比如:存款利息、有價證券收益、股權分紅等收入 。
所謂經營性收益,指通過投入管理或勞務進行經營而獲得的收益 。孳息和經營性收益都是婚姻法中的收益形式,但孳息與經營性收益有時難以區分 。比如:甲男婚前擁有一套房屋,將房屋出租,平均年租金為5萬元 。甲男與乙女結婚五年會想離婚,關于25萬元租金應作如何認定 。如果房屋租金是因法律關系而產生的收益,即因租賃合同關系所產生的收益,那么租金是法定孳息,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只能歸該男子所有,但這樣的分割又顯然對其配偶不利 。房屋是重大生活資料,出租房屋基本上是由夫妻雙方共同經營管理,包括維修、修繕,所取得的租金事實上是夫妻雙方共同經營后的收入,但只歸該男子一個人歸,對其配偶顯然不公平 。
房屋租金由市場的供求規律決定,并且與房屋本身的管理狀況緊密相連,其獲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勞務,也是一種經營行為 。因此本例中的租金并不是我國物權法上所指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我國物權法采用原物主義對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進行了規定,但對加工孳息沒有涉及 。羅馬法將孳息主要分類為天然孳息、加工孳息和法定孳息 , 法國民法典財產所有權一編中明確規定了加工孳息及其歸屬的規則 。加工孳息 , 又可稱為人工孳息,指需要人力加工才能獲得的孳息 , 如經播種、灌溉、施肥等而產生的谷物、水果等 , 它已經包含了占有人的勞動 。勞動創造財富,勞動就應該有它的價值 。經過勞動加工取得孳息,就等于對原物進行了經營 。
因此,筆者認為,房屋租金性質認定應結合是否對房屋投入了管理或者勞務 。配偶一方投入了精力對房屋加以維護和管理 , 租金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未對房屋經過維護和管理,則房屋租金屬個人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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