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住房制度改革在我國已經全面推開 , 公有住房多以成本價優(yōu)惠賣給職工,二手房所有權交易將要進入市場 , 隨后住房的三級市場即房屋使用權交易的市場也將開放,公有住房的承租權已成為夫妻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
離婚時,這一財產權利如何分割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2月發(fā)布了《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規(guī)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 ,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一是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 , 婚姻關系存續(xù)5年以上的;
二是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是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四是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五是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六是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是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八是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九是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
對上述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照顧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處理 。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 , 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 , 可予準許 。
【離婚后的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 離婚時公有住房使用權和“部分產權”房的分割】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 , 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其暫居?。?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暫住期間 , 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無承租權的一方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 , 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 , 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人民法院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包括單位委托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的租賃關系時,一般應征求自管房單位的意見,經調解或判決變更房屋租賃關系的,承租人應依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xù) 。對夫妻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有關規(guī)定,予以妥善處理,但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 。對夫妻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產權”的,如雙方同意或者雙方經濟、住房條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競價方式解決 。這里競價是指雙方比著出價購買這種“部分產權”房屋,誰出價高,房屋就歸誰,但要把所出價一半的價值給予對方 。這實際上就是看誰能給對方更多的錢 , 房子就歸誰,這樣對雙方都是更公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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