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關于房產分割的約定 房產分割應按離婚協議辦理】
夫妻登記離婚后,男方未按協議交付房屋被前妻告上法庭 。4月14日,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一審判決原告羅-曉與被告丁華離婚前的夫妻共同財產座落于豐城市老城區住房1套按離婚協議歸原告所有 。法院審理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曾共同籌資購買座落于豐城市老城區的一套住房,但房屋產權證的產權人僅寫有被告丁華的名字 。2005年9月12日,雙方協議離婚并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離婚后將該房屋分割給原告羅-曉所有 。之后羅-曉多次找被告丁華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均被丁華以該房是他出資購買為由拒絕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離婚時已就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且經民政局辦理了登記,該離婚協議依法具有法律約束力 。雙方訴爭房屋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丁華辯稱房屋由其出資購買拒不履行協議 , 并主張重新分割財產,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庭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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