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責任年齡和刑法上的責任年齡不一樣,8歲以前既不負民事責任也不負刑事責任,不論刑法民法 。 16周歲以后犯罪就要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八種特定犯罪(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
在最新的法律規定中,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 這條規定的出現無非就是為了規制社會中不斷出現的小孩擊殺小孩的現象,對于犯罪年齡不斷年輕化,刑法在修改時,不能冒然的降低責任年齡,因為并不能因為出現極個別的小孩犯罪行為就完全降低責任年齡,面對小孩犯罪,懲罰是次要,最重要的是矯正,如果降低責任年齡,會葬送多少孩子的美好前程,不知道大家有什么不同的看法,歡迎評論區討論!
【普通人也應該知道的法律小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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