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割同居財產的原則是什么
法院審理分割同居財產案件時所遵行的基本原則是: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11月21日作出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 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 。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 , 類推適用夫妻財產的分割規定,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便成了一條司法慣例 。
(一)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 。但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為一般共有 。可根據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 。
(二)同居后共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如同居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 。可酌情返還 。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
綜上所述,對于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分割,應充分考慮雙方的男女關系、經濟關系、對共同生活的貢獻、同居的“程度”和“時間” , 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間所得財產不能簡單地認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還是個人所有 。
二、分割同居財產的步驟
第一步,對全部財產進行清點和估算 。
先確定哪些是屬于私人財產 , 哪些是屬于共同財產 。然后估算出共同財產的價值,并經雙方認可 。
第二步,確認每一項財產的產權,即搞清每一項財產應該屬于誰 。
為了共同生活 , 以及在開始共同生活后,雙方會共同購置或擁有一些財產 。最常見的有家具、家用電器、房產、汽車、銀行存款、股票、期貨、債券、藝術品、古董、名貴寵物和花卉等 。
在共同購置這些財產時,如果雙方當時沒有做任何約定,從理論上講 , 應該這樣確認產權:
1、以誰的名義登記、落戶的,產權就歸誰(如房產、汽車、銀行存款、藝術品、古董等) 。
2、如果不需要登記的,原則上由誰購買、使用、照顧、保管就歸誰 。
3、如果是雙方共同購買、使用或照顧、保管 , 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電器、家具、寵物等),則應通過協商,決定由一方完整地獲得該財產 , 而另一方則獲得相應的價值補償(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債權、股權、期權、其他財產的所有權、實物等) 。
4、不適用上述原則的,則由雙方協商解決 。
第三步,對財產進行合理的分割 。
【同居關系財產如何分割 分割同居財產的步驟是怎樣的】假若財產產權所反映的狀態 , 并非為合理或真實的狀態,雙方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對產權進行合理的調整和分割 。
總之,同居財產按照共同生活期間共同取得的財產為共有、約定的財產按約定處理的原則來分割 。另外 , 解除同居關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進行財產處理 。
當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提起訴訟的,屬于法律調整的民事法律關系,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平等地保護子女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解除同居關系時,如過能協商一致,當然好 。如果不能,也可以訴訟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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