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繼子女 形成撫養關系 怎么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撫育關系


分歧:第一種觀點認為,甲乙二人在劉某再婚時均未滿18周歲 , 劉某有撫養二子女的義務,劉-張再婚后,張某自然和甲乙建立了教育撫養關系,根據民法典規定,建立了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可以相互繼承,故 , 甲乙有權繼承張某的遺產;第二種觀點認為 , 甲乙在劉-張再婚時已接近成年 , 且未與劉-張某在一起生活 , 他們之間沒有建立教育撫養關系,故不能依照父母子女的關系享有繼承權 。
評析: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 , 現結合本案案情分析如下:
1、張某對甲乙無法定的也沒有約定的教育撫養義務,張某生前也沒有教育撫養二子女的意思表示 。繼父母子女之間是一種擬制血親關系,其權利義務是建立在事實的教育撫養關系成立基礎的 。沒有客觀的教育撫養行為,就不能形成教育撫養關系 。
2、張某與甲乙二人在身份上沒有彼此認可 。張-劉二人結婚后,甲乙二人沒有稱呼張某為“父親”,也沒有把張某作為父親對待,同樣 , 張某也始終沒有將甲乙作為子女去撫養 。據張某親朋好友證實,張某外出打工掙錢,唯一的目的是為了給其親生子丁蓋房子結婚,而非為甲乙 。另外,在張某身亡后的幾個月的時間里,甲乙始終沒有露面,沒有盡到子女應盡的孝道 , 張某的后事全部由張某親生子女操辦 。
3、張-劉二人結婚后,甲乙未與張-劉共同生活 , 而是長期在東北隨其舅舅生活 。父母對子女的教育撫養,一般需要在一起共同生活,彼此才能溝通交流,父母才能對子女進行教育撫養,而二子女長期不在張-劉二人身邊生活,不具備事實上教育撫養的客觀條件 。
4、甲乙在其母親劉某再婚時已經接近成年,且劉某與張某婚姻關系僅存續十五個月左右,時間太短(特別是甲在張-劉結婚后五個月就成年了),張某與甲乙從時間上也無法形成教育撫養關系 。由于繼父母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時間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筆者參照國內法學教材以及中國人民大學王*明教授的觀點,教育撫養關系的時間標準應當持續在五年以上為宜 。另外,從繼子女的角度考慮,如果繼父母對繼子女撫養教育的時間過短,則繼父母的撫養付出比將來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付出要小得多,這樣對繼子女來說顯失公平 。
5、假設張某在十五個月內給甲乙買過小物品或給過一些零花錢,也要分清張某是在盡撫養義務還是贈與行為 。筆者認為,要認定是否形成教育撫養關系,還要注意撫養行為和贈與行為之間的區別 。撫養是一種長期的、持續的負擔子女生活和教育費用的行為,費用的數額相對穩定 。而贈與則是偶爾的給付行為,給付標的的價值不確定,一般每次給付都含有特定用意 。對于贈與行為,即使繼父母贈與繼子女的財物較多,可能超出繼子女所需的撫養教育費用,也不能認定雙方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 。因此,作為長輩的張某即使偶爾有給付行為也不能說明張某有撫養教育二子女的意思,更無法證明二者形成了教育撫養關系 。
【如何判定繼子女 形成撫養關系 怎么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撫育關系】綜上,筆者認為,在客觀時間、空間以及張某主觀意思表示方面,缺乏教育撫養的必要條件 , 甲乙和張某沒有建立起教育撫養關系,雙方的不能依照父母子女關系確定權利義務,因此認定甲乙無權繼承張某遺產 。

    猜你喜歡